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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圍棋協會章程

2021年08月31日09:26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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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圍棋協會是由中國境內從事圍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中國體育改革發展總體目標為依據,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要求,推動圍棋普及與提高,促進圍棋國際交流與合作,讓圍棋成為新時代人民美好生活的組成部分,使中國重新成為世界圍棋中心性強國。適應圍棋行業化發展趨勢,團結和組織會員以及關心、支持圍棋事業的海內外各界人士,共同開創圍棋事業、行業、職業、產業、學業“五業”興旺,全業態發展的新局面。堅持圍棋競技性與文化性相統一,深入挖掘、弘揚優秀傳統圍棋文化、紅色圍棋文化和時代圍棋文化,為圍棋發展和走向世界提供精神動力與文化支撐。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體育方針政策和《體育法》,受國家體育總局的委托,統一組織、促進全國圍棋運動的發展,推動圍棋運動的普及與提高;

(二)制定圍棋行業發展的整體規劃和行業標準,促進行業基礎建設,規范各類圍棋行業服務;

(三)促進全民圍棋的開展和圍棋的普及推廣;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圍棋段級位和師資、裁判培訓認證的各項事務;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圍棋競技比賽、運動員注冊和運動等級報批評定、競賽規則制訂和裁判、仲裁的各項事務;

(六)開展國家圍棋隊訓練、管理、競賽的各項事務;

(七)開展圍棋文化建設、推廣和媒體宣傳的各項事務;

(八)開展圍棋市場開發、科技研發、數據管理、資金籌措和產業發展的各項事務;

(九)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圍棋組織、國際圍棋賽事、圍棋對外推廣和國際交往的各項事務;

(十)加強行業自律,對違反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等有損圍棋行業的行為予以規范;著眼形成統一、規范、權威,公開、公正、公平的行業秩序,建立健全有關行業規則和制度;

(十一)堅持圍棋為民、惠民的發展理念,建立并落實調研、聽證、信訪等工作制度,暢通民主、民意渠道,及時了解回應廣大圍棋愛好者和圍棋機構的訴求,維護圍棋行業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級市、區縣級、鄉鎮級協會以及全國行業、系統的圍棋協會、其他相關社會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關心、熱愛圍棋事業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的;

(二)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會員須提交法人登記證書、主要負責人名單、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2.個人會員須提交身份證明材料。

(三)由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執行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的官方信息;

(五)退會自由;

(六)本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競賽活動;

(四)維護本會在圍棋領域的指導、管理作用,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遵守本會制訂的有關競賽規則,遵守公平競賽原則和體育道德;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八)承擔由本會章程所產生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單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單位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執行委員、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執行委員、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執行委員,當選執行委員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執行委員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條執行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執行委員會委員最多不超過50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執行委員的選舉和罷免:

(一)執行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執行委員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執行委員會提名,成立由執行委員會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執行委員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執行委員,最高不超過原執行委員總數的1/5。

第二十二條執行委員單位調整執行委員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執行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審議圍棋行業重要法規制度;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五條執行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行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7-11名,秘書長1名。

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圍棋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主席、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主席、秘書長,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九條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推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

(四)領導、指導、監督副主席和秘書長開展工作;

(五)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主席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行委員會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執行委員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行委員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行委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一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五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登記證書、印章遺失時,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黨組織

第四十九條本會設立黨組織,并設立專門黨務和紀檢崗位。

第五十條本會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本會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黨員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五十一條認真落實本會“三重一大”(即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用、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第五十二條本會紀檢崗位人員履行黨內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對本會黨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違紀、失職失責等行為進行調查處置。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五條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六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審議。

第六十條執行委員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執行委員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執行委員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一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三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執行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四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五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由執行委員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經2020年12月10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執行委員會。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責編:李楠樺、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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