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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元宇宙侵權第一案”:數字藝術品法律風險如何規制

程嘯 王苑
2022年06月11日08:33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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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內首起NFT數字藝術品侵權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NFT數字作品,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元。該案也被稱為“元宇宙侵權第一案”,這表明“元宇宙”“NFT”等并不是單純的概念炒作,它已經進入現實生活,并引發了實際的問題和法律風險。

NFT被稱為非同質化通證(Non-Fungible Token),是區塊鏈技術的一個新興應用場景,具有特定性、唯一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因此,該技術就成為“元宇宙”中用于標記現實世界中物品、作品歸屬關系的底層技術。可以說,NFT技術的出現,使得數字藝術品獲得了“身份證”,成為一種可靠的收藏品,滿足了人們追求差異化的收藏需求。通過設定好虛擬形象與故事背景,以及長期的社區運營,哪怕簡單的圖像背后也會積累起豐富的文化屬性,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目前,國內的NFT數字藝術品交易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幾大互聯網公司均有相關交易平臺,如阿里的鯨探平臺、騰訊的幻核平臺。隨著NFT數字藝術品在國內各大交易平臺的火爆熱銷,多種風險和問題也逐漸浮現出來,亟待加以規制。

市場交易風險和數據安全風險。部分NFT交易平臺通過拍賣等方式出售NFT數字藝術品,卻未獲得相應的拍賣資質,而經營該數字藝術品的平臺也缺乏藝術品的經營資質。甚至一些平臺通過空投、盲盒等互聯網銷售方式發售NFT數字作品,涉嫌引誘用戶投機炒作,擾亂正常交易秩序。此外,部分NFT交易平臺與個別文博單位合作,以開發利用文物信息資源為名,發售一些文物類別的NFT數字藝術品,這不僅涉及國有文物資產的經營管理風險,還可能導致數據安全的風險。

金融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門發布的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精神,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當一律禁止。國內某些NFT交易平臺以NFT為噱頭發行數字作品,但其法律特征不同于有關標準中的非同質化通證,無法與著作權或者實體作品的所有權相對應,而是呈現一對多的關系。此種發行模式實際上與同質化代幣的發行更為類似,屬于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存在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風險。NFT數字藝術品是具有一定價值的商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受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公平交易等權利。實踐中,NFT數字藝術品交易平臺不真實、準確、完整披露NFT產品的信息或隱瞞數字作品的真實情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會產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風險。

侵害知識產權的風險。實踐中,通過NFT數字藝術品平臺將藝術品上鏈的人,可能是藝術品的著作權人、藝術品實物的所有權人,也可能是沒有任何權利的第三人。如果沒有任何權利,而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藝術品鑄造為NFT藝術品并發行、銷售,將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對于此類侵權行為,NFT數字藝術品交易平臺應當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否則,就會出現第三人隨意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藝術品上鏈,鑄造為NFT數字藝術品并發行、銷售的侵權風險。

針對上述四個方面的法律風險,有關行政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市場秩序的引導,杜絕市場投機和炒作,防范金融風險,保護數據安全,并加強消費者權益及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一方面,要明確交易的多方法律關系,壓實主體責任。NFT數字藝術品的交易涉及多方主體,包括著作權人、發行人(出賣人)、持有人(買受人)、第三人、NFT交易平臺,此外,還可能包括存儲服務的提供者、區塊鏈技術服務的提供者以及支付平臺。在這些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中,監管機構應有的放矢,抓住NFT交易平臺這個“牛鼻子”,加強對NFT數字藝術品發行和交易行為的監管,強化平臺的監管責任。

另一方面,對NFT數字藝術品的內容予以規范。任何數字作品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范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監管機構應督促NFT交易平臺對內容進行分級分類梳理,引導發行人上傳合法的內容,并加強后臺審核、完善下架機制。通過建立權責清晰、程序規范、統籌有力的管理制度,始終把握正確的意識形態導向,確保內容合法合規與數據安全。

數字經濟是數字時代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體現,是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引擎。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發展數字經濟,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NFT數字藝術品從理念到產品的落地,是發展數字經濟的有益嘗試。數字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當前,應著力完善與規范NFT數字藝術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NFT數字藝術品的發行和交易的引導和監管,促進NFT數字藝術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實現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

(作者:程嘯、王苑,分別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權利研究中心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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